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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件再审事由

来源:重庆风险代理律师   网址:http://www.cqfxlsvip.com/   时间:2019-05-25 17: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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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省、自治区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再审的案件越来越多,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对再审事由的认识,分享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a、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

b、庭审前已经发现,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或者规定时间不能提供的证据;

c、庭审结束后,原勘察鉴定者,从新勘察鉴定结论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d、原审提供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民诉解释10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民诉10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不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法审判监督第十一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是伪造的;掩盖歪曲案件事实,故意制造虚假证据。主要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否则案件基本事实不能认定。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a、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的证据,为主要证据;

b、未质证包括:庭审阶段笔录、庭前证据交换笔录、提交书面意见代理词等均没有发生,均未发表意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到处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a、主要证据,就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

b、因客观不能自行收集;

c、已经书面申请了法院收集;

d、法院未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法律包括法规和司法解释。

a、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查明事实,准确定性。

b、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包括:民事责任的方式,内容和范围。

c、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实施的法律的。

d、违反法律溯(su)及力规定的。

e、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f、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准确把握立法本意,适用条件,范围,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以诚实公平等做出公平裁量。

7、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应对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着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或者一并应诉,如果未参加诉讼,法院必须依职权追加或者对当事人追加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适当处理,否则程序不合法。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有义务通知但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裁定驳回追加申请错误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被剥夺将会影响公正裁判。开庭时不许行使辩论权、不送达起诉状(上诉)、不通知及其他影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情形。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未经传票传唤,或者未能送达当事人,致使未能参加庭审、质证、辩论,使庭审、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无论是普通还是简易程序,都应裁定再审。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遗漏,超出侵害诉讼及实体权利。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一旦出现就应裁定再审。

12、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导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法律依据丧失。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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