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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是树立商事主体理念。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与组织。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②]商事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事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行为在商法上应属无效。尤其是在能力的形成上,商事主体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且能力的范围一般应以国家授权的经营许可进行界定。个体建筑经营者已被《建筑法》所禁止,当然不能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二是树立合同的相对性理念。对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强制性规范的有效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合同的相对性强调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尤其是建筑工程中买卖、租赁建筑材料的合同,依这类合同的性质,只要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没有法律、行政法律的明确规定情况下,不应任意追加第三方为诉讼当事人。
三是树立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理念。建筑工程施工涉及到开发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要注重运用裁判手段,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要通过违约金的适用,制裁违约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要树立“质量优先”的理念,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其中,开发单位与承包单位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第三方一般与承包方或分包方发生买卖、租赁、承揽等法律关系;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工程非法转包及再分包,或者说,禁止工程再次转包或再次分包,既体现了国家对建筑市场的强制监管,也体现了对建筑市场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