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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我国赠与合同与撤销一

来源:重庆风险代理律师   网址:http://www.cqfxlsvip.com/   时间:2015-09-21 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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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合同法也在第十一章设置相应的规则对此种合同加以了规制。本文拟选取《合同法》第十一章中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加以分析,期冀为这些制度的立法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赠与合同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存在着一些可议之处。立法应确定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绝争议;应当将赠与人的“撤销权”改称为“撤回权”,以正本清源;应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回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对赠与人违约责任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一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以杜争议

    长期以来,对于赠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着广泛争议,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论平息。在合同法出台以后,学者对我国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依然存在分歧。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也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有学者主张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属诺成合同。

    从有关赠与合同的立法沿革来看,民法通则对赠与合同并未做出确认,其后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实现了其有名化,该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该规定不难推知,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该规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间赠与合同的性质。在合同制定过程中,作为理论上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的反映,数个草案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一直变动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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