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works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风险代理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重庆风险代理律师   网址:http://www.cqfxlsvip.com/   时间:2015-08-07 15:08:44

分享到:0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①筹借的,以外国贷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注①“外资金融机构”为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第五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第六条金融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②,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③注②“连续盈利”中的“盈利”含义为该法人的人民币、外汇合并表表明为盈利注③“国家鼓励行业”以公布的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四)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五)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资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第九条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其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于每季初10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季度对外借款情况报表和年度④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注④增加“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第十一条外汇局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借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成人民币使用第二章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⑤注⑤远期信用证期限起算为从银行承兑日到付款日,90天以内(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视为银行结算业务进行管理。外资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批准的中资企业办理进口项下的结算业务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向外汇局⑥申请注⑥“外汇局”为所在地外汇局(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条件(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3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六)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第十六条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局⑦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注⑦“所在地外汇局”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三章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⑧等注⑧同⑥第十八条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第十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第二十条境内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短贷指标”)由外汇局按年度⑨进行核定注⑨同⑧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第二十一条全国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短贷指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短贷指标,由所在地外汇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贷指标内进行审批第二十二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远期信用证管理办法,报外汇局核准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准的远期信用证管理办法,开立远期信用证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开立的90天以上、365天以下远期信用证,⑩不占用其短贷指标注⑩同⑥第二十三条非金融企业法人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⑾,占用其短贷指标注⑾同⑤第二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一)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四)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五)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不实行短贷指标余额管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逐笔报外汇局批准,并占用所在地的短贷指标第四章项目融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当具有以下性质(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二)不需要境内机构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三)不需要境内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第二十七条项目融资的对外融资规模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第二十八条项目融资条件应当具有竞争性,并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审核。其中地方上报的项目融资的融资条件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审核第二十九条项目融资条件报外汇局审批或者审核时,项目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文件,包括项目融资的方式、金额、市场,以及贷款的期限、利率、各项费用等融资条件(二)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三)项目融资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四)项目融资协议(五)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六)其他必要文件第五章境内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外分行)是指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三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海外分行的营运资金、资产负债比例及当年业务量等项指标,确定每个海外分行的境外融资总量,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海外分行一次性筹借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事先由其总行(总公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三十二条海外分行在境外融资应当纳入其总行(总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海外分行在境外所筹资金只能用于海外业务发展。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调入境内使用第三十三条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经营性质的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机构不得在境外融资第三十四条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及其他经营机构,经总(母)公司授权,以总(母)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视为总(母)公司的对外借款,其总(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保值业务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支付;未经批准,擅自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转换为人民币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境内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境外融资的,由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第三十八条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在境外所筹资金调入境内使用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第三十九条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报送虚假、无效的文件和资料,骗取外汇局批准的,由外汇局收回批准文件,并对其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境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不接受和配合外汇局检查的,由外汇局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应当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第四十二条对外借款的境内机构应当遵

联系我们contact

more

  • 何诚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18716633886
  • 495400148@qq.com
  •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街3号中央商务区金融中心D栋15楼